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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施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正式印发

9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两项办法均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



对电力需求侧响应的比例做出规划


到2025年,各省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40%的省份达到5%或以上。到2030年,形成规模化的实时需求响应能力,结合辅助服务市场、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实现电网区域内需求侧资源共享互济。


对于电力需求侧响应全面开口


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对于各种电源形式、地方电力企业参与均不设限。文件明确:支持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整合优化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需求侧资源,以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等形式参与需求响应,创新用电服务模式,培育用电服务新业态。支持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开展需求响应。


建立并完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


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有序用电


对于电网的责任,文件也做出相应规定:“电网企业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精准调控,各地负荷监测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20%以上。”






二、《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


有序用电方案等级


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的3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本地区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 5%为一档。


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制定负荷资源接入年度目标,逐步实现10千伏(6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全覆盖。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电网企业为第三方经营主体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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